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现将本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15日。
一、项目由来
费县天台板材厂成立于2014年1月,厂址位于费县探沂镇张家村村东。公司占地面积7000m2;总投资100万元,建设“年产100万张胶合板项目”,于2017年12月建成并投产,设计年产胶合板100万张。
2017年9月10日,费县环境保护局对费县天台板材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下投资建设胶合板生产项目进行了行政处罚(费环罚字(2017)835号)。
2017年9月16日,费县天台板材厂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处罚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费县天台板材厂年产100万张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10月16日,费县环境保护局以费环管字[2017]560号文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复。
2017年11月30日,该项目恢复生产。同时,费县天台板材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委托山东圆衡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费县天台板材厂委托山东圆衡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协助编制完成本次《费县天台板材厂年产100万张胶合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二、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费县探沂镇张家村村东,厂区南侧和北侧为板材厂,东侧和西侧为道路,距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项目北300m处的探沂镇。
该项目实际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0%;购置锯边机1台、预压机2台、热压机5台、涂胶机4台、砂光机1台、燃气锅炉1台,配套化粪池、废气治理措施等环保工程。
该项目调胶、涂胶、热压工序配套建设1套光氧催化净化装置、1根高15m排气筒;燃气锅炉废气配套一根高15m排气筒,锯边环节配套建设1套箱式布袋除尘器、1根高15m排气筒,砂光环节配套建设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根高15m排气筒,全厂共计4根排气筒;净水装置产生的浓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罐车运至自家农田浇灌施肥,不外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边角料、除尘器粉尘、废面粉袋统一收集后外售,脲醛胶桶在固废设置危废间进行贮存,由供货厂家回收利用,胶渣在固废设置危废间进行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通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实现降噪。
废气及噪声验收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废气、厂界噪声均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
费县天台板材厂在建设过程中,环保审批手续齐全。该项目实际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10%。企业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明确了环保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办公室负责项目环保管理和环保档案的收存。该项目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后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废水不外排,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实现综合利用;厂界噪声达标。
该项目建设与运行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具备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公示时间: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15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 系 人:张相玲
联系电话:13953909599
附件: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