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光明钢化玻璃厂年加工1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日期:2018-07-02 10:04:51   点击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现将本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22日。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河东区光明钢化玻璃厂年加工1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迁建项目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小茅茨村北500米,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等。

该项目于2018年1月委托枣庄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4月23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以临环东审[2018]98号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生产工艺、、环保工程、原辅材料、固废产生量及存放情况等均未发生变动,仅个别设备实际数量比环评报告表中少,磨边机实际4台、环评报告中6台,打孔机实际2台、环评报告中6台,玻璃清洗机实际1台、环评报告中2台,玻璃钢化机组实际1组,环评报告中2组。结合建设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判定,本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清洗工序不使用洗涤剂,磨边、打孔、清洗工序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2、废气治理措施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集气罩收集效率按90%计),通过引风机(风量为2000m3/h)引入光催化氧化设备进行处理(去除效率约为90%),经光催化氧化设备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15米高排气筒要求,即: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未被集气罩收集部分无组织排放,根据预测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0mg/m3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

无组织烟尘:项目设备维修偶尔会使用电焊机焊接,项目焊接烟尘产生量较少,而且使用时间较短,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焊接烟尘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源主要是生产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在80~100 dB(A))左右,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选用低噪音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处置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下脚料、沉渣和空油墨桶。下脚料、沉渣集中收集后外卖;空油墨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处置。能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方案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枣庄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东区光明钢化玻璃厂年加工1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HJWT(2018)0530102检测报告表明,验收检测期间:

1、工况调查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运行正常,实际运行负荷分别达到设计生产负荷的75%以上,符合验收监测的条件,验收监测期间的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2、废水: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

3、废气

经监测,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处理设施出口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15米高排气筒要求,即: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烟尘最大值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噪声

经监测,该项目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5、固体废物

各项工序产生的废料和沉渣收集后外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墨桶于危险废物,产生后在危废贮存间进行临时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案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8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6、卫生防护距离

项目需以生产车间为边界外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此防护距离围内禁止建设学校、医院及居民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五、验收结论

结合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结论和现场检查情况,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落实了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外排污染物符合达标排放要求,本项目验收合格。


公示时间: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22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 系 人:许守国

联系电话:13573925082


附件: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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